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宁夏回族自治区主要数据公报(一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
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进行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在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全国统一的调查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了我区的调查。经过两年多的充分准备,我区于2006年4月1日开始全面调查,通过调查工作人员的艰苦努力,调查的各项任务已基本完成。现将初步汇总的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调查的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采取分层、多阶段、整群概率比例抽样方法,在我区抽取13个县(市、区),52个乡(镇、街道),共104个调查小区,平均每个调查小区440人左右。
本次调查标准时间为2006年4月1日零时,入户调查时间自2006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结束。在自治区政府和各抽中县(市、区)政府直接领导下,组织了13个调查队、208名调查员、104名各科医生、13名统计员以及832名陪调员,逐户进行询问登记、筛查和残疾评定,现已全部完成入户调查、复查和调查质量的核查工作。
我区共调查了12400户、45882人,调查的抽样比为7.68‰。入户见面36956人,占调查总人数的80.53%;按照《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筛查方法》,7岁以上疑似残疾人筛出率为15.14%,疑似残疾人检查率达到97.74%。
二、残疾人数及其比例
根据调查初步汇总,被调查户中有残疾人的家庭共2606户,确定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共3133人。其中,视力残疾512人,听力残疾612人,言语残疾63人,肢体残疾1028人,智力残疾257人,精神残疾183人,多重残疾478人。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我区残疾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为6.83%,据此推算2006年4月1日零时我区各类残疾人的总数为40.8万人。各类残疾人的人数及各占残疾人总人数的比重分别是:视力残疾6.7万人,占16.42%;听力残疾8.0万人,占19.61%;言语残疾0.8万人,占1.96%;肢体残疾13.4万人,占32.84%;智力残疾3.3万人,占8.09%;精神残疾2.4万人,占5.88%;多重残疾6.2万人,占15.20%。
三、调查质量评价
在入户调查、复查完毕后,我区按照《事后质量核查工作细则》进行核查,核查结果符合调查方案要求。经对调查实施过程和数据质量进行综合评估,本次调查是一次成功的调查,数据真实可信。调查获得的丰富数据,将为我区经济社会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提供可靠依据。
注:1、本公报为初步汇总数。
2、本次调查登记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大陆的常住人口,残疾人按照《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评定。